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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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面向大学生创业就业的专利基础与实务”专题第三讲
专利审批流程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流程部
冯首强
2017年7月18日
1.三种专利审批流程概览
2.发明专利审批流程
3.专利审批流程的演进与改变
发明审批流程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审批流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审批流程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发明专利审批流程
专利申请的受理
专利申请的保密审查
IPC分类
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
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
专利权授予及授权后维持
复审程序
无效宣告程序
专利行政复议程序
一、专利申请的受理
(一)受理的概念及效力
(二)受理机构及地点
(三)受理条件及不受理情形
(四)申请后提交文件的受理
(五)申请日的确定
(六)申请日的更正
(一)受理的概念及效力
n 专利申请被受理以后,从受理之日起就成为在专利局正式立案的一件正规申请。
Ø 确定了申请日、申请
Ø 可以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
Ø 受理后,可要求专利局出具申请文件副本
Ø 被受理的申请文件是后续审查程序修改的基础
(二)受理机构及地点(A3)
n 专利局受理处负责受理专利申请及其他有关文件。
n 专利局设立的代办处按规定受理专利申请及其他有关文件。
n 专利复审委员会可受理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及其他有关文件。
n 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R7)。
n 专利局电子申请受理部门负责受理电子申请及其他文件。
n 注意:
Ø 未经过受理部门登记的文件,不得进入审批程序。
Ø 寄给专利局其他部门的个人或非受理部门的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不具法律效力。
(三)受理条件及不受理情形
n 文件的最低要求
n 申请人主体
n 委托专利代理
n 申请类别
n 文件格式
n 邮寄
n 电子申请的特殊要求
(四)申请后提交文件的受理
n 申请后提交文件的接收部门
Ø 受理处、复审委员会
n 申请后提交文件的受理
Ø 申请(专利)号(唯一、正确)
Ø 使用文字:中文
Ø 纸件文件的格式:清晰、打字或者印刷
n 提交日的确定:同申请日确定
(五)申请日的确定
n 纸件申请
Ø 面交:收到日为申请日。收到日:专利局受理处和各专利代办处收到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
Ø 邮局邮寄递交(包括EMS):
邮戳清晰: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邮戳不清晰:收到日为申请日;提供证明:更正申请日。
Ø 速递公司递交
受理处或代办处收到日为申请日
n 电子申请
Ø 以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收到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n
几种特殊专利申请申请日的确定
Ø 分案申请(R43 )
以原申请的申请日为该分案申请的申请日。
Ø 补交附图的申请(R40)
提交或者邮寄附图之日为申请日。
Ø 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R102)
以受理局确定的国际申请日为该申请在中国的实际申请日。
需要注意的是,因中国对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作出保留而需要重新确定申请日的除外。
(六)申请日的更正
n 申请日的更正
Ø 受理通知书中记载的申请日与邮寄该申请文件的日期不一致的,可以请求更正
n 更正请求应当符合的条件
Ø 递交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者收到受理通知书一个月内提出
Ø 提交更正请求,并附具邮局出具的寄出日期的有效证明
二、专利申请的保密审查
(一)保密的范围
(二)国防专利申请
(三)保密专利申请
(四)解密
(五)保密请求和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比较
(一) 保密的范围(A4,R7)
n 国防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的专利申请。
n 保密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二)国防专利申请
n 国防专利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
n 国防专利申请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
Ø 自行申请或者委托国防专利代理机构申请
Ø 以纸件方式提交到国防专利局
n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经国防专利机构确定为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移交国防专利机构。
n 国防专利申请审查程序
Ø 申请审查费同时缴纳:可以减缓
Ø 即时审查
n 国防专利申请的授权
Ø 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国防专利局颁发国防专利证书;
Ø 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版的专利公报上进行
授权公告:专利号、申请日和授权公告日。
(三)保密专利申请
n 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1.申请人提出保密请求
n 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上作出要求保密的表示
n 进入公布准备之前(发明)或进入授权公告准备之前(实用新型):陈述意见
Ø 注意:申请人在提出保密请求之前,已确定其申请涉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确定密级的相关文件。
2.保密专利申请的确定
n 适用类型: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n 专利局对申请人提出保密请求的申请进行保密确定。
n 申请人未提出保密请求,专利局也可以自行确定其为保密专利申请。
n 电子申请被确定需要保密的,专利局将其转为纸件申请并通知申请人,各种文件不得再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提交。
3.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授权
n 作出保密标记,进行保密管理;
n 发明专利申请不予公布;
n 初步审查与实质审查由指定审查员进行;
n 审查基准同一般专利申请;
n 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授予保密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
n 授权公告仅公布专利号、申请日和授权公告日。
(四)解密
n 依请求解密
Ø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书面提出解密请求
Ø 提出保密请求时提交了有关部门确定密级的相关文件的,应当附具原确定密级的部门同意解密的证明文件专利局进行解密确定
n 专利局定期解密
Ø 专利局每两年对保密专利申请(或专利)进行一次复查,经复查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密的,通知申请人予以解密
n 解密后的处理作出解密标记;
Ø 进行解密公告;
Ø 未授权的,按一般专利申请审查和管理;
Ø 发明专利申请符合公布条件的,予以公布,并出版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
Ø 已授权的,出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单行本。
(五)保密请求和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比较
按保密申请处理的请求

向外申请保密审查请求
1.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
n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A20.1)
n 未经保密审查的后果
Ø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A20.4)
Ø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71)
1.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
n 请求的提出:(R8)
Ø 准备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单独请求)
事先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Ø 先在中国申请,再向外国申请(关联请求)
向外国申请之前提出请求(申请时或申请后)
Ø 提交PCT申请(默认请求)
向PCT中国受理局提交PCT申请,视为同时提出了请求
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
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
n 请求的审批(R9)
Ø 可能涉密的,及时发出保密审查的通知;
Ø 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未收到保密审查通知的,可以向外国申请专利;(暂缓通知,到期默认)
Ø 专利局进一步保密审查的,及时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Ø 请求递交日起6个月内未收到需要保密的决定的,可以向外国申请专利。(二次审批,默认批准)
2.保密请求和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比较
|
保密申请的审查 |
向外申请前的保密审查 |
适用法律 |
R7 |
A20,R8,R9 |
审查启动 |
申请人请求,专利局自行启动 |
必须请求 |
申请人请求方式 |
专利请求书上表示 |
三种请求方式 |
申请人请求目的 |
请求按保密专利处理 |
准备向外国申请专利 |
申请人未请求的后果 |
无 |
在中国的申请不授权 |
审查时限 |
及时 |
首次4个月暂缓通知,二次6个月保密决定,到期默认同意向外申请 |
三、IPC分类
n IPC分类的目的:
Ø 专利局审查员按IPC分类号分领域审查;
Ø 审查员可以利用IPC分类号进行专利文献的检索以确定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
Ø 利用IPC分类表编排专利文献,使用者可方便地从中获得技术上和法律上的情报。
n IPC分类的主要工作内容:
Ø 发明和实用新型(非PCT)专利申请的分类
Ø 实审分类裁决
Ø 未带分类号或分类号不完整的进入国家阶段PCT申请的分类
Ø PCT国际阶段分类纠纷的裁决
Ø 分类号的核定
四、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一)初步审查的目的
(二)初步审查的范围
(三)初步审查原则
(四)初步审查的启动
(五)初步审查程序
(六)初步审查的结束
(七)初步审查结束后的程序
(一)初步审查的目的
n 发明申请的格式上符合公布条件
n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符合授权的条件
n 内容上排除明显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和主题
(二)初步审查的范围
n 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
n 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
n 其他手续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n 有关费用的审查
n 注:三种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一致,但具体审查内容各有不同
(三)初步审查原则
保密原则
书面审查原则
听证原则
程序节约原则
(四)初步审查的启动
n 受理完成
n 按期缴足申请费和必要的附加费,发明专利申请还包括公布印刷费
n 完成保密审查
(五)初步审查程序
(六)初步审查的结束
n 初审合格
Ø 发明: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
Ø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通知书
n 视为撤回(逾期、本国优先权)
n 撤回专利申请
n 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递交时间不合格)
n 驳回
(七)初步审查结束后的程序
n 发明:
Ø 提前公布声明生效的,进入公布准备
Ø 无提前公布的,满18个月即行公布
n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Ø 与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同时发出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进入授权程序
五、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
(一)发明专利申请公布的目的
(二)公布的情形和手续
(三)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效力
(一)发明专利申请公布的目的
n 指经过初步审查对符合形式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尚未经过实质审查前进行的公开。
n 早期公开的目的是使公众可以尽早自由阅读和索取有关文献,有利于公众对专利申请审批进行监督和协助,也有利于最新技术的迅速传播和利用。
(二)公布的情形和手续
n 申请日起十八个月即行公布(A34)
Ø 专利局自行启动
n 提前公布(A34 、R46)
Ø 要求提前公布声明只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
Ø 申请人要求提前公布,需提交要求提前公布声明,且不能附带任何条件;
Ø 要求提前公布声明经审查合格,在发明专利初审合格后,立即进入公布准备程序;
Ø 进入公布准备后,申请人不得要求撤销提前公布声明。
n 注:国防申请和保密申请不予公布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样页
国际专利分类号

(三)公布的效力
n 临时保护权(A13)
Ø 适用条件:申请授权
n 现有技术(A22.5)
Ø 成为申请日在该公布日之后的所有国内外申请的现有技术
n 抵触申请(A22.2)
n 公众意见(R48)
Ø 公布之日起至授权公告日止,公众可以提出意见
六、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
(一)实质审查的目的
(二)实质审查请求
(三)实质审查的启动
(四)实质审查程序中的基本原则
(五)实质审查的范围
(六)实质审查程序
(七)实质审查程序的结束
(一)实质审查的目的
n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专利局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A39)
n 发明专利申请实行实质审查制度,实质审查的目的在于确定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特别是确定其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
(二)实质审查请求
n 期限:包括文件、费用
Ø 申请日(有优先权日的,指优先权日)起三年内随时
Ø 分案申请递交时,已超过34个月的,在递交日起2个月或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补办手续
n 文件:提出书面的实质审查请求书;提交与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n 费用:实质审查费
(三)实质审查的启动
n 依请求启动
Ø 申请人在期限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符合规定
Ø 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
Ø 已经公布(保密除外)
n 专利局自行启动
(四)实质审查程序中的基本原则
n 请求原则
n 听证原则
n 程序节约原则
(五)实质审查的范围
n 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
n 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审查(R53)
(六)实质审查程序
(七)实质审查程序的结束
n 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
n 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且决定生效
n 申请人撤回申请
n 申请被视为撤回
七、专利权的授予及授权后的维持
(一)专利权的授予
(二)专利证书
(三)专利登记薄
(四)专利权的维持
(五)专利权的终止
授权程序
(一)专利权的授予
n 授予专利权通知
Ø 在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之前,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通知申请人。
n 办理登记手续通知
Ø 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的同时,应当作出办理登记手续的通知。
办理登记手续
n 期限:
Ø 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n 费用:
Ø 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以及公告印刷费。
Ø 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还应缴纳专利证书印花税。
授权公告、颁证、登记
n 条件: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
n 程序:
Ø 向专利权人颁发专利证书
Ø 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授权事项
Ø 在专利公报上公告授予专利权决定
n 生效: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Ø 专利权的生效日=授权公告日=颁证日
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n 专利局作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在规定期限之内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并通知申请人。(R54.2)
n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在将专利申请案卷转入失效案卷库前,在专利公报上公告该发明专利申请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
(二)专利证书
n 专利证书的格式:
Ø 内容:首页和单行本,首页上记载的事项
n 专利证书的效力:授权当日的法律状态
n 专利证书副本
Ø 共同申请人请求,副本数量不超过共同申请人数目
Ø 权利转移后、权利终止后不再出具
n 专利证书的更换
Ø 权属纠纷变更判决/证书损坏/专利局打印错误,可更换
Ø 因专利局原因丢失,可补发
Ø 权利转移、权利人更名,专利权终止后,不再更换


(三)专利登记簿
n 专利登记簿的建立:
Ø 专利局授予专利权时建立专利登记簿。
n 专利登记簿的内容:
Ø 专利权的授予、终止、恢复、无效、质押、保全、解除、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强制许可、专利(申请)权的转移、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国籍、地址的变更。
n 专利登记簿副本:
Ø 专利权授予公告之后,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局请求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
n 法律效力:
Ø 授权时:与证书记载一致且效力同等;
Ø 授权后:反映该专利权最新的法律状态,与证书不一致时,以登记簿记载的为准。
n 

专利证书与专利登记簿的区别
|
专利证书 |
专利登记簿 |
建立或发放 |
授予专利权的同时 |
授予专利权的同时 |
样式 |
证书首页+专利单行本 |
电子形式记载于数据库中 |
法律效力 |
授权当时 |
授权当时和授权后 |
副本的制作 |
共同权利人可请求制作,权利终止后不再发放 |
任何人均可请求出具,权利终止后仍可出具 |
(四)专利权的维持
n 按期缴纳年费
n 年费
Ø 授权当年的年费: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缴纳
Ø 以后的年费:前一年度期满前缴纳。
n 滞纳金
Ø 授权当年以后的年费未缴纳、逾期缴纳或数额不足
Ø 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
Ø 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
专利年费
发明年费(元)
1-3 年900
4-6 年1200
7-9 年2000
10-12年4000
13-15年6000
16-20年8000
新型/外观年费(元)
1-3年600
4-5年900
6-8年1200
9-10年2000
(五)专利权的终止
n 专利权期满终止
n 未缴年费终止
n 主动放弃专利权
专利权期满终止(A42)
n 专利法第42条:
Ø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算。
n 注意:
Ø 专利年度从申请日起算,与优先权日、授权日无关,与自然年度也没有必然联系
Ø 举例:一件专利申请申请日:2014-04-02
第一年度:2014-04-02至2015-04-01;
第二年度:2015-04-02至2016-04-01;以此类推。
未缴年费终止专利权(A44)
n 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缴足专利年费和滞纳金的,滞纳期满,作出专利权终止通知,通知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未启动恢复程序或恢复未被批准的,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分别予以登记和公告。
n 专利权终止日应为上一年度期满日(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
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
(1)依据A44放弃专利权
n 放弃专利权的手续:
Ø 期限:授予专利权之后
Ø 文件:放弃专利权声明,并附具全体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意放弃专利权的证明材料。
n 主动放弃专利权的声明不得附有任何条件
n 放弃专利权只能放弃一件专利的全部,放弃部分专利权的声明视为未提出。
n 放弃专利权的生效日:
Ø 放弃专利权声明的生效日为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放弃的专利权自该日起终止。
Ø 同时将有关事项分别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登记和公告。
(2)依据A9.1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
n 同一申请人
n 同日(指申请日)
n 同样的发明创造
n 申请时分别说明
n 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
(2)依据A9.1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
n 申请人选择获得发明专利权
Ø 申请人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
Ø 专利局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在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时,一并公告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声明。
n 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终止。
八、复审程序
n 复审程序的设立
Ø 目的体现专利法立法目的
Ø 保证审查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Ø 快捷补救途径
Ø 节约司法审判资源
八、复审程序
审查流程
n 复审程序的启动
Ø 专利申请人
Ø 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不服
Ø 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
n 复审决定通常有下列三种类型:
(1)复审请求不成立,维持驳回决定;
(2)复审请求成立,撤销驳回决定;
(3)专利申请文件经复审请求人修改,克服了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
九、无效宣告程序
n 无效宣告的特点:
Ø 无效宣告程序是专利公告授权后依当事人请求而启动的、通常为双方当事人参加的程序。
Ø 性质:属于行政确权程序。
n 无效宣告的启动:
Ø 授权后
Ø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n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类型:
(1)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2)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3)维持专利权有效。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十、专利行政复议程序
(一)复议参加人
(二)复议机构及其职责
(三)可以申请复议的情形
(一)复议参加人
n 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体包括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n 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其权利或者利益受到损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n 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复议程序中的被申请人。
(二)复议机构及其职责
n 复议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n 复议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法律事务处。
n 复议机构职责:
Ø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Ø 向有关部门及人员调查取证,调阅有关文档和资料
Ø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Ø 办理一并请求的行政赔偿事项
Ø 拟订、制作和发送复议法律文书
Ø 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Ø ……
(三)可以申请复议的情形
1.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专利申请、专利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2.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3.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专利复审、无效的程序性决定不服的;
4.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专利代理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5.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四)不可以申请复议的情形
1.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2.复审请求人对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
3.专利权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
4.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
5.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单位、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所作决定不服的;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7.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
8.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对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不服的;
9.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非自愿许可取得人对非自愿许可报酬的裁决不服的;
10.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一)专利审批流程的演进
2010 年2月E系统上线
2016年10月发明初审智能审查系统上线
纯纸件 纸件+电子 全面电子化 智能化
(二)专利审批流程的改变
费减审批流程变化
(二)专利审批流程的改变
初审/法律审批流程变化
(三) 专利审批流程变化趋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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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交流使用过程中,请尊重版权。
三、课件中涉及的观点仅代表授课教师本人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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